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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內容包括左列事項:
一、旅客運量資料。
二、車輛使用資料。
三、營業收支資料。
四、服務水準資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