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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定期檢查每年一次,其檢查事項如左:
一、組織狀況。
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
三、財務狀況。
四、車輛維護保養情形。
五、路線維護保養情形。
六、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七、其他有關事項。
臨時檢查得視需要,就前項各款之一部或全部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