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觀光遊樂業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維護計畫之執行情況;其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