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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用觀測站觀測儀器校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以下簡稱中央氣象局)、經國家認證體系認證之實驗室或與我國相互承認認證許可國認證許可之實驗室(以下簡稱校驗單位),得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專用觀測站申請,就所設置之觀測儀器施行校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