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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氣象局從事氣象、地震或海象之觀測人員,為執行觀測業務,必須進入私有土地或公有之土地或水面或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會同當地村(里)長並出示證明文件,其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前項須進入他人之建築物時,應於三日前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現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