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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場專用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經營業務,應檢附相關文件,申請機場公司核轉交通部核准。
機場專用區事業變更組織、名稱或其他依法登記事項,應依法向有關機關辦妥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報請機場公司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