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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客運或貨運包機,應合於下列規定,並不得以貨運包機名義集運貨物:
一、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包機,應以經營第三航權及第四航權為限。但依平等互惠原則或條約、協定另有規定或貨運包機有特殊理由經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經營國際包機不得影響定期航線班機之營運。但因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春節、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或其他連續三日以上假期及其前後三日之國際客運包機申請。
(二)配合國際貿易旺季之臨時性國際貨運包機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