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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或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總代理執行或處理客運或貨運業務,始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攬載客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