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超輕型載具製造廠應檢送下列文件申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進行超輕型載具之設計、製造及試飛活動:
一、工廠登記證影本。
二、設計手冊。
三、製造手冊。
四、試飛手冊。
前項設計手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計標準採用程序。
二、產品設計標準符合性認可程序。
第一項製造手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製造廠組織與各部門職責之說明。
二、零組件製造文件及規範之管制說明。
三、產品符合性檢驗程序。
四、不符合料件之處理方法。
五、紀錄保存程序。
第一項試飛手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試飛場地之需求規劃、協調及申請。
二、試飛空域之申請、安全及管理。
三、試飛計畫編訂及審查程序。
四、試飛超輕型載具之臨時編號管制及檢驗程序。
五、製造廠檢驗人員及試飛操作人之資格。
六、飛航事故之通報及處理。
前項第一款試飛場地應符合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
製造廠不得有未依民航局核准之試飛手冊及相關限制而從事超輕型載具之試飛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