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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時間帶協調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受委託機構應檢附辦理時間帶協調業務所需經費之相關文件,經報請民航局審核後,由民航局分擔百分之二十,餘由受委託機構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