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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起飛前確使所有乘客知悉下列事項:
一、禁菸告知。
二、電子用品使用限制之告知。
三、座椅安全帶繫緊及鬆開之說明。
四、緊急出口位置。
五、救生背心位置及使用方法。
六、氧氣面罩位置及使用方法。
七、供乘客個別及共同使用之其他緊急裝備。
對可能需要協助迅速移至緊急出口之乘客,客艙組員應個別說明遇緊急時,至適當緊急出口之路線與開始前往出口之時機並詢問乘客或其同伴最適當之協助方式。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空器內備有印刷之緊急出口圖示及操作方法與其他緊急裝備使用需要之說明資料並置於乘客易於取用處。
每一說明資料應僅適用於該型別及配置之航空器。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出口座椅安排計畫,該計畫應包括定義各型別航空器之緊急出口、座位安排程序、機場資訊及出口座位乘客提示卡,以提供相關作業人員使用。
航空器使用人應將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之作業於相關手冊內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