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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1 條
客艙組員於飛航執勤期間限度內,其起飛降落次數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國際航線:不得超過六次。
二、國內航線:不得超過十二次。但飛航時間均短於二十分鐘者,其起飛降落次數最多得增加四次。
三、國內航線及國際航線混合派遣時,依國際航線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