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航空器各次之飛航,航空器使用人應指派一名駕駛員擔任機長。
機長失能時其接替順位,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相關手冊中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