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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37 條
有下列情形時,飛機不得起飛:
一、有霜、雪或冰附著於螺旋槳、風檔、發動機裝置、空速表、高度表、升降速率表或姿態儀表之系統上。
二、有霜、雪或冰附著於機翼、水平安定面或操縱面時。
飛機於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飛航。但飛機之除冰或防冰裝置符合運輸類飛機型別檢定要求者,不在此限:
一、於儀器飛航規則下進入已知或預期之中度結冰天氣情況。
二、於目視飛航規則下進入已知或預期之中度或輕度結冰天氣情況。但飛機之螺旋槳、風檔、機翼、水平安定面、操縱面、空速表、高度表、升降速率表或姿態儀表之系統除冰或防冰裝置作用正常者,不在此限。
飛機不得進入已知或預期之嚴重結冰天氣情況下飛航。但飛機之除冰或防冰裝置符合運輸類飛機型別檢定要求者,不在此限。
提供給機長之即時氣象報告及提示資料顯示預報天氣情況改變,其結冰天氣情況將不致影響飛航者,不受第二項及第三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