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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8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以後製造出廠,乘員座位數六座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應裝置接近地面警告系統。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前製造出廠,乘員座位數六座以上之渦輪發動機之飛機,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後,應裝置接近地面警告系統。
接近地面警告系統之使用方法、系統聲響及目視警告時之反應程序,應訂定於飛航手冊。
本條所裝置之接近地面警告系統,應符合民航局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核定採用國際間通用之適航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