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5-6 條
起飛備用機場其位置應於離開起飛機場下列距離之內:
一、如為雙發動機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以單一發動機之巡航速度作一小時飛航之距離。
二、如為三發動機以上之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單一發動機失效之巡航速度作二小時飛航之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