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9 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報請民航局備查後實施。受委託之維護機構亦應據以執行航空器之維護。
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應隨時保持最新及完整之資料。如有變更,其實施前應先報民航局備查。
航空器使用人之維護組織及人員應依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實施航空器之維護,並不得違反之。
航空器使用人應訂定維護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各種維護工作。
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及維護計畫之規劃及實施應符合人為因素原則。
航空器維護能力手冊及維護計畫之各項修訂應儘速分發至所有手冊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