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1-1 條
飛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
一、日間飛航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三十分鐘正常巡航油量。
二、夜間飛航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