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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3-1 條
航空器裝備有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或二者兼具者,航空器使用人應將其相關之訓練及使用程序,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實施。
航空器使用人執行前項經民航局核准之作業,應依民航局核定採用之國際飛航標準辦理。
除經民航局核准外,航空器使用人不得以抬頭顯示器或增強目視系統執行低能見度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