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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申請發動機、螺旋槳、技術標準件或零組件之出口用適航掛籤,應依適航核准簽證程序(附件十七),向民航局申請,經檢定合格,發給出口用適航掛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