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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應依下列規定從事技術標準件之製造:
一、依相關之技術標準規定製造技術標準件。
二、進行規定之檢驗及試驗,並建立及維持品質系統,以確保其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且可安全使用。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持有人,對其品質系統、製造設施及任何可能影響裝備檢驗、符合性或適航性之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民航局;製造地點變更,應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