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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於提供其產品供航空產品使用前,應依適航核准簽證程序(附件十七),向民航局申請適航掛籤,經檢查合格後發給之。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交付供他人使用之零組件應標明件號及名稱、製造廠商標、標誌或民航局核准之其他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