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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試驗類特種適航證書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與下列資料及執行計畫送民航局辦理:
一、航空器用途。
二、航空器識別資料。
三、與維護公共安全有關之資訊。
四、執行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執行目的。
(二)預估飛航時數或架次。
(三)執行場地及空域。
(四)航空器之三視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