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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提供航空器使用人及民航局依適航標準訂定之持續適航文件,並適時提供其修正文件。
航空器補充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建立確保航空器結構完整之補充維護計畫,其計畫應包括銹蝕預防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