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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輕度設計變更,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向民航局提交其輕度設計變更程序,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為之;並應於變更後將證明文件或技術資料提交民航局備查。必要時,型別檢定證持有人應繳回原型別檢定證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