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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民用航空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減半收取降落費:
一、屬民用航空運輸業及普通航空業所有,並經民用航空局核准從事訓練飛行。
二、檢修後經核准從事試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