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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空廚業機坪使用費之收費費率,由民用航空局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所訂標準計收之。
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及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使用費之收費費率,由民用航空局按下列標準計收之。
一、僅從事餐點裝卸及其有關勞務者,按空廚業機坪使用費費率計收。
二、從事前款以外之航空站地勤業業務者,按航空器每架次最大起飛重量所訂標準計收。但從事之業務項目僅有一項者,按航空站地勤業機坪使用費及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機坪使用費國際航線費率二分之一計收。
三、從事之業務項目中,包括餐點裝卸及其有關勞務者,按第一項及前款本文之規定同時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