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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營飛行場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民營飛行場申請設立許可時,經民航局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合格,報請交通部許可後,應繳納許可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