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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9 條
負責目視飛航通訊追蹤之航管單位於目視飛航小型航空器預計通過位置報告點五分鐘後或預計到達時間三十分鐘後,未獲得位置報告或降落資料時,應即實施通信搜索,並於完成通信搜索或通信搜索開始後十五分鐘仍未獲得該航空器確實消息時,即應通知有關單位採取搜救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