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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除實施夜間緊急搜救任務、緊急醫療包機任務、機場航線訓練或經民航局准許外,航空器不得於夜間飛航時作目視飛航。
前項實施夜間目視飛航航空器應具儀器飛航能力,並按目視飛航之規定實施。
實施夜間目視飛航,其天氣標準應依本規則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