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除第六十四條規定外,目視飛航之航空器,於下列情況時不得在 B 類、C類、D類空域及 E 類地表空域內起飛或降落,或進入前述空域:
一、機場雲幕高低於一千五百呎。
二、地面能見度低於五公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