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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遭受非法干擾之航空器,應設法將其事件、任何有關之重要情況及因而必須變更其現行飛航計畫,通知適當之飛航服務單位,並將雷達代碼置於七五○○,俾獲得優先及減低與其他航空器之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