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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航空器於飛航中或於機場活動區內作業,均應遵守一般規則之規定。於飛航時,另應遵守目視飛航規則或儀器飛航規則。
航空器得在目視天氣情況下選作儀器飛航,如航管單位認為需要,亦得要求航空器在目視天氣情況下作儀器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