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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航空器目視或接收到附錄二中規定之信號時,應依該附錄所述信號意義採取行動。
當使用附錄二之信號時,應依其規定含義,用於規定用途,不得使用易於產生混淆之信號。
信號人員應依附錄二規定以清楚且精確方式提供標準信號予航空器。
信號人員應著醒目之螢光識別背心以使飛航組員辨別該人員即為航空器引導者。
圖表附件:
附錄二:信號.PDF
附錄二:信號.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