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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航空器實施模擬儀器飛航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航空器裝有兩套完整之操作系統。
二、實施模擬飛航時,應有一合格駕駛員坐在駕駛座上,負責安全,其座位對航空器前方及兩側應有良好視野,否則應有一觀察員,處於有良好視野之位置,並與負責安全工作駕駛員保持聯繫,以彌補其視野之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