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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防空識別區時,應遵守防空識別規定。
航空器進入或飛航於管制空域時,應具備與航管單位溝通之雙向無線電及航管雷達迴波器。但經民航局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