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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出售或轉讓自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拆下之年限管制件時,應將其標示、適航掛籤或其他紀錄一併移轉。但該年限管制件在出售或轉讓前已銷毀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