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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對非民用航空運輸業之航空器執行檢查,應依核准之維護計畫之說明及程序,以確認該受檢部位符合適用之適航標準。其為旋翼機者,應依原製造廠維護手冊或持續適航文件,檢查下列項目:
一、傳動軸或類似系統。
二、主旋翼之傳動齒輪箱。
三、主旋翼及旋轉中心或等同之區域。
四、其為直昇機者:副旋翼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