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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5 條
申請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證者,其年齡應滿二十一歲,並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下列資格之一及提出相關文件:
一、申請前二年內,曾在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合格航空器簽派員督導下,從事助理航空器簽派員工作一年以上。
二、完成民航局核准之航空器簽派員訓練。
三、申請前三年內曾任下列任何一目之職務二年以上或任何二目職務各一年以上者:
(一)民用航空運輸業飛航組員。
(二)飛航管制員。
(三)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氣象工作人員。
前項航空器簽派員檢定證申請人,於申請前六個月內應在合格航空器簽派員督導下,從事實際簽派工作九十日以上。
第一項第二款航空器簽派員之訓練計畫應報請民航局審查合格後,始得開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