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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9-7 條
民航局應派員檢查活動團體各項設備、業務及其所屬會員之超輕型載具,活動團體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如有缺失,應通知活動團體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