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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9 條
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須經民航局許可,其航空器始得飛航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一地與境外一地之間,按有償或無償方式非定期載運客貨、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