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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依法解散時,其許可證及航線證書同時失效,並應於三十日內向民航局繳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