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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6 條
民營飛行場經營人、助航設備設置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拆遷或裝置之,逾期未完成者,得連續處罰之:
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設立、出租、轉讓或廢止飛行場者。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未經核准設置、變更、廢止國境內助航設備或未依規定管理其各項設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