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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綜合評選之評選項目,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相關經營實績或經營理念。
二、投資經營計畫書,其內容如下:
(一)興建可行性;但租賃經營案得免提。
(二)營運可行性。
(三)財務可行性。
(四)法律可行性。
(五)其他經營機構認定需納入評選之項目。
三、前款投資經營計畫對商港經營管理之整體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