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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得在總站外之其他處所設立分站。
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具下列情形之一者,準用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八條至第十三條之規定:
一、設立分站。
二、內陸貨櫃集散站經營業,停止原場站營運,並移至港區內營運。
三、非屬前款之變更營運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