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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以不正當手段報名參加二等遊艇駕駛或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測驗者,取消測驗資格,已領駕駛執照者,註銷其駕駛執照。
冒名頂替代考者,取消測驗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