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最低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之最低每月薪資標準,應依船員最低月薪資表(附表)之規定。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每月岸薪最低標準應相當於前項最低月薪資標準。
船員最低月薪資標準施行後,每年得由中華民國輪船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海員總工會及中華民國船長公會協議調整方案,報請航政機關核定後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