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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船舶受損之殘存能力,應依據所有預期裝載狀況與各種不同之吃水與俯仰差之基本裝載資料予以考慮。如留存於竹船上之貨物僅供冷卻、循環或燃料之用,則殘存要求不必適用於船舶在壓載狀態。且估算壓載狀況時,在甲板上小型獨立沖洗櫃內之貨物得不列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