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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8 條
定時無人值守之機艙空間,其燃油及潤滑油系統除應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外,尚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燃油及潤滑油管路,如屬需要應加隔板或其他適當之保護,以儘可能避免油之濺或漏至熱表面或機器之空氣進口。該管路系統之接頭數量應減至最少。如屬可行,由高壓燃油管路漏出之油應予收集並有警報裝置。
二、常用燃油櫃如係自動或遙控加油,應具有防止滿溢之設施。其他自動處理易燃液體之設備如燃油淨油器,如屬可行,應裝置於專供淨油及加熱之空間內,並應有防止滿溢之裝置。
三、常用燃油櫃或澄清櫃如裝有加熱裝置,應具有超過該燃油閃點之高溫警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