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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9-2 條
船舶之主機為內燃機或裝有燃油鍋爐者正上方之構材,採強化玻璃纖維塑膠材料或其他易燃材料可能有引起火災之虞者,應於該項構材外加裝鋼材,或以其他不燃材料或蓋板保護。
燃油管路及其接頭製作所使用之合適材料應依燃油之種類而定。其與燃油櫃壁連接之閥或旋塞應能確保緊密以防止燃油洩漏。燃油管路並應有適當之固定及保護設施。塑膠管路因火受損將導致危險者,不應採用為機器或燃油櫃等之供應、連通管路,或供機艙空間任何目的之用。
燃油櫃、過濾器及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不得安裝在排氣管及消音器之正上方,並應儘量遠離高溫機件。但燃油櫃與其他裝有燃油之組件若裝有適當之隔熱設備,其所洩漏之燃油與高溫機件之間並有隔絕者,則其安裝位置得不受此限。